北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等11部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環大氣〔2018〕17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廣西大氣污染防治攻堅三年作戰方案(2018-2020年)》和《北海市2020年度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實施計劃》有關規定及工作部署,根據關于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控制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下簡稱《通告(征求意見稿)》],現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通告(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bhsjdc@163.com)提出意見和建議,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18日。
聯系人:李筠 聯系電話:0779-3030615。
附件: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
止使用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北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0 年 5 月13 日
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
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桂環規范〔201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劃定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以下簡稱“禁用區”)并分階段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工業鉆探設備、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平地機、瀝青攤鋪機、叉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雪犁裝備、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水泵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為國家第一階段排放標準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裝用柴油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不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禁用區范圍
第一階段: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城區、銀海區、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國Ⅰ以下(不含本數)標準(2007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
第二階段: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道路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國Ⅱ以下(不含本數)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
三、禁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一)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為宣傳教導期,對違反規定在禁用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相關部門進行勸阻。自2020年8月1日起,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二)生態環境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生態環境部門查處。
(三)在禁用區內使用未取得環保登記號碼或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將不合規的施工機械設備清退出場。
(四)不符合禁用區要求的工程機械,經技術改造升級,并經過具有檢測資質的三方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可在禁用區使用。
(五)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適用本通告。
四、禁用區外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管理要求
禁用區外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排放限值。
五、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 日